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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涉农贷款?
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 邓天意 延娇阳 。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金融监管研究院自营课程广告本文纲要一、何为涉农贷款?1. 涉农贷款:农村2. 涉农贷款:农业3. 涉农贷款:农户二、从央行角度看涉农贷款1. 普惠金融定向降准2. 再贷款3. 涉农贷款考核一、何为涉农贷款?早在2007年,人行和原银监会就确立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以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发放情况,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最初涉农贷款统计内容包括:填报机构发放给承贷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及提供支持服务的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所以判断是否是涉农贷款要从三个维度来看,包括是否农业、是否农户、是否农村。贷款的范围2007年统计制度确立时包括《贷款通则》中的各类贷款,2009年央行调查统计司要求将直贴现、买断式转贴现从“贷款”统计范畴中剔除,所以目前涉农贷款的口径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除票据贴现以外的各类贷款。主要包括普通贷款、信用卡及账户透支、并购贷款、贸易融资、银团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不含票据融资)。202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修订,将“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更名为“农村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更名为“城市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涉农贷款”,同时新增附加统计“县城城区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需要重点关注,此次修订对城市区域口径进行变更,原先县以下的区域均属于农村,发放贷款也均属于涉农贷款,这也导致很多非农大企业贷款也被划分至涉农贷款,导致涉农贷款支持政策效应被分散。此次修订将县城城区划分至城市区域,修订后县城城区企业中与农业不相关的贷款不能划分至涉农贷款,也就是“县城城区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中不真正涉农的不属于涉农贷款。此次统计口径的变更较之前有明显优化,但还不能完全反映涉农贷款的真实情况。如部分发达地区企业规模大且从事非农业业务但设立在非县城城区的乡镇上,根据目前的口径仍会被划分至涉农贷款,但实则此类企业与三农并不相关,存在涉农贷款非农化的嫌疑,也一定程度上挤占了真正涉农主体的金融资源。未来涉农贷款中“农村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的统计口径还需进行细化,确保涉农贷款真“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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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笔者分别从农村、农业和农户(简称“三农”)角度分析涉农贷款的内涵。(一)涉农贷款:农村涉农贷款规则对于法人客户要看注册地,注册地如果在农村区域,不管是种地的还是造火箭的,统统都是涉农贷款。注册地如果在城市区域,则要看贷款投向是否为农林牧渔业或用于支农,如果不是则不是涉农贷款。农村区域与城市区域三农第一农即为“农村”,农村是一个很难简单描述清楚的地方,只能用排除法来排除不是城市和城镇的地方。《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将农村区域定义为“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今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调查司下发《关于印发202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修订内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城市区域是:“包括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市辖建制镇、县城城区和开发区。”而将农村区域定义更新为“除城市区域以外的区域。”这次的主要变动一是将地级市改成了地级以上区域,二是明确县城城区和开发区属于城市。从人们对农村的认知这一角度来讲,农村区域的范围缩小了,实际上某些发达地区的县的发展程度已经很难再称得上是农村了,农村范围缩小更有利于涉农贷款合理地用在支农支小用途上。1、地级及以上区域现实中,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乡”四级。第一级是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二级是地级行政区:地区、盟、自治州、市(地级);第三级是县级行政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县级)、市辖区、林区、特区;第四级是乡级行政区: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区公所。地级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行政区,因其行政建制为地区级别的“市”,故称“地级市”。截至目前,我国共有333个地级行政区,其中包括293个地级市(含15个副省级市),30个自治州、8个地区和3个盟。最新的金融统计修订将《制度》中城市定义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更新为“地级及以上区域”。先前的定义中,令人费解的一点是不清楚“地级及以上城市”是否包括自治州、地区、盟,最新修订则是解决了这一疑惑,可以确定包含在内。2、城市行政区及市辖建制镇城市行政区是人民银行独创的概念,也是一个百度不到的地方。2008年,人民银行下发了《<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通知》,明确“城市行政区”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列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终于发现城市行政区就是指“市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市辖区”对应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第5、6位的范围为0-20。不过不能仅通过此代码判定市辖区,因为0-20对应的是市辖区、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市辖特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中的县级市。建制镇即“设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3、县城城区和开发区相比于先前《制度》的定义,本次县城城区和开发区是本次明确写入城市范围的区域。最新的通知中对于县城城区和开发区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县城城区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包括最初由地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后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扩区、调区、更名或升级等的各类开发区。从这里可以看出,县域里面的城镇包括县城区以及县城外的建制镇,其余都为农村地区。而开发区是只有国家级、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才算作城市区域。这里需要注意一点,许多人会认为存在低于省级的地市级开发区和县级开发区。实际上《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名单中只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552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1991家,也就是说现有开发区都是国家级与省级。1988年,国务院部门以及省一级地方政府开始批准设立地方开发区,随后全国各地出现“开发区热”。各地政府在此期间设立了许多各类开发区。200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最终于2006年发布《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现已更新至2018年版本。自此以后,开发区均加以整顿。一些开发区名字中虽然有“县”的字样,并且地点在县内,如山西绛县经济开发区,但是仍属于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属于城市区域。故而所有开发区均包含在城市区域内,可以得出农村区域和城市区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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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改区为城市区域此外,补充通知对于县改区后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的区域,应界定为城市区域,不应主观判断其经济发达程度将其归属为农村区域。比如,国务院2015年12月批复同意撤销安徽省铜陵县,设立铜陵市义安区,以原铜陵县的行政区域为义安区的行政区域,该区域瞬间从农村区域变为城市区域。(二)涉农贷款:农业三农第二农即“农业”,根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农业的统计口径包括农、林、牧、渔业贷款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实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投向“农、林、牧、渔业”的贷款,第二类是“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需要与前者进行区分。1、农林牧渔业我们常说的农业是指涵盖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大农业”,也就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农、林、牧、渔业”。不管借款人是在农村区域还是城市区域,只要贷款用于种养殖或农产品初加工,贷款投向均可划分为“农林牧渔业”,也是最容易判定的涉农贷款。此处需要区分金融专项统计制度中《贷款分行业统计表》中“农林牧渔业贷款”和涉农贷款中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前者是按照贷款主体所处行业进行划分,而后者是按照贷款投向和用途进行统计。1104《G01_Ⅶ:贷款分行业情况表》也是按照贷款的实际用途而非贷款人所处行业进行划分,所以和涉农贷款中农林牧渔业贷款口径应该一致。(1)农业贷款农业贷款是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的贷款,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01农业”,包括A011谷物种植、A012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A013棉、麻、糖、烟草种植、A014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A015水果种植、A016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A017中药材的种植、A18草种植及割草、A019其他农业。贷款用于购买化肥、农药、种子,包括流转土地最终用于农产品的种植均应划为农业贷款。(2)林业贷款林业贷款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02林业”的部分,包括A021林木育种和育苗、A022造林和更新、A023森林经营和管护、A024木材和竹材的采运、A025林产品的采集。贷款用于购买苗木、种树器械、木材运输车辆,包括以林权抵押方式发放最终用于上述用途的贷款均应划为林业贷款。需要注意两类看似与林业相关,实际不属于林业的,一是国家自然资源保护区的森林保护与管理应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环境管理业”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二是城市树木、草坪的种植和管理,它应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城市绿化管理”。(3)畜牧业贷款畜牧业包括A031牲畜的饲养、A032家禽的饲养、A033狩猎和捕捉动物、A039其他畜牧业。贷款用于购买牲畜幼崽和饲料、家禽繁殖、畜栏建设和维修等,包括流转土地最终用于牲畜和家禽养殖的贷款均应划为畜牧业贷款。(4)渔业贷款渔业包括A041水产养殖、A042水产捕捞。贷款最终用于水生动植物养殖的贷款均应划为渔业贷款。注意的是渔业不包括A054渔业服务业相关活动,指对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包括鱼苗及鱼种场、水产良种场和水产增殖场等进行的活动。需要注意运用于休闲的动物捕捉活动,如公园开鱼塘供人钓鱼,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产品加工属于支农贷款中的农产品加工业。(5)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分为两大类,一个是直接投向农林牧渔业生产中的贷款,另一类是为使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的支持性服务活动而提供的贷款。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包括A051农业服务业、052林业服务业、A053畜牧服务业、A054渔业服务业。A0513农产品初加工特别容易与C13农副食品加工业相混淆。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其中棉花等纺织纤维原料加工指对棉纤维、短绒剥离后的棉籽以及棉花秸秆、铃壳等副产品的综合加工和利用活动。A0523林产品初加工特别容易与C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相混淆,林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各种林产品进行去皮、打枝或去料、净化、初包装提供至贮木场或初级市场的服务。需要注意:①农田灌溉贷款需要根据贷款实际用途判断,如果是用于农田灌溉设施建造的贷款属于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水利设施建造好后用于农田灌溉的贷款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②针对农林牧渔业的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活动,虽然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支持性服务活动,但并不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而是属于支农贷款中的农业科技贷款。2、支农贷款支农贷款是指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包括: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含农产品出口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1)农田基本建设贷款指用于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大型灌区、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等的贷款。行业投向主要分布在E48土木工程建筑业和N76水利管理业。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往往是与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配套的金融机构贷款。注意农田灌溉贷款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灌溉设施建设贷款属于农田基本建设贷款。(2)农产品加工贷款指用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活动的贷款,主要包括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加工、木材加工、中医药加工贷款,不包括用以对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精深加工活动的贷款,也不包括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农产品初加工活动”(0514小类)和“林产品初级加工活动”(0523小类)所属活动的贷款。行业投向主要分布在C13农副食品加工业、C17纺织业(仅包括以棉、苎麻、亚麻、大麻、蚕丝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织活动)、C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7医药制造业(仅包括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3)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用于化学肥料、农药、农膜、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等的贷款。行业投向主要分布在C262肥料制造、C263农药制造、C2921塑料薄膜制造、C357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4)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用于农、林、牧、渔业产品收购、调销、储备,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村居民生活消费品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零售和批发活动的贷款。对农产品出口的贷款应包括在内。比如酒厂用于收购玉米、大豆、高粱等生产原料的贷款属于这一类贷款,行业投向分布在G591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F批发和零售业中。(5)农业科技贷款农业科技贷款是指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的贷款。行业投向主要分布在M7330农业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M751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M7520科技中介服务。(6)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能源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及续建配套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邮政和电信等信息网络建设等。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建设,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认证认可等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经济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等。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入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建设,以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农村新型营销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建设等。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农户生活的基本需求密切相关,属于农户共同享有或使用的基本设施和服务建设。这些设施和服务主要包括位于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方面。(三)涉农贷款:农户“三农”第三农为农民,也是《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第三个维度即“农户”。2007年《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对农户进行定义,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这里要注意的是,制度对于农民的定义是行政层面的标准,但是落于实践可能会有一些农民身份确认的困难,比如如何证明符合“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的这个一年的时间标准。这里要引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概念,《民法典》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其目的是保护特别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在本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农民身份确认问题,其原因为法律不宜干涉特别法人依法决议的事项。因此如何证明农民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这也解决了大部分农民身份判定的流程问题。为体现贷款对农户的支持,2012年原银监会发布《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户贷款进行明确,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从农户贷款的概念来看,只要借款主体是农户,用途是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均属于农户贷款,农户从事非农业生产而申请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也属于农户贷款,农户申请的用于医疗、学习等消费的贷款也属于农户贷款。但是对近期法规进行梳理发现,2023年9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和9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发布时间仅差一天,对农户的定义却存在细微差别,后者对农户的定义不包含“个体工商户”。那是否意味着农村个体工商户不再属于“农户”范畴了?答案是否定的,农村个体工商户仍是农户,只是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上,农村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适用2023年8月2日发布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免征增值税,所以9月26日文件未再重复规定。实际上两份文件对都将农村个体工商户包含在内也不会对政策产生任何影响,可以任选一个文件执行优惠政策,保持了对农户概念的统一,也不会造成歧义。1、户籍根据监管定义来看,户籍并非是否农户的判断标准,核心判断依据长期居住地为农村。常见的错误判定方式包括:①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划分依据,户籍所在地位于农村区域的居民都认定为农户,如此划分可能将一些长期在外务工,甚至已经在外创业成功的群体划分至农户,变相扩大了农户的范围,干扰真实涉农贷款的数据;②未将户籍为城市但实际在农户居住地范围长期生活的群体划分为农户,如户籍地在城市区域但实际长期在乡镇(非城关镇)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却未被划分至农户贷款。当然各地区正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如海南、湖南等地,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故从户籍的角度来判断是否农户并不科学,难以统计出真正的农户贷款数据。根据居住地判断更为合理,只要满足时间和居住地条件都可以算作农户。2、区域判断农户贷款的区域与农村区域需要进行严格区分,农户贷款区域为“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而最新的农村区域统计口径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区域的城市行政区、市辖建制镇、县城城区、开发区以外的区域。在今年农村城市口径划分之前,县城城区属于农村区域,此次修订将其划分至城市区域,目前县城城区不属于农村区域,也不属于农户居住区域。3、从事行业根据农户贷款的定义来看包括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此处的生产经营并未限制农业,在贷款用途划分中又明确规定包括农户农林牧渔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农户定义的借款人无论从事什么行业,即使是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等均属于农户贷款。此前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细分农户农林牧渔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但目前从事农林牧渔业贷款的农户数量逐渐下降,取而代之的是其他各类经营性贷款,所以2024年新制度不再统计农林牧渔业贷款,增设了农户经营贷款子项,按单户授信金额500万以下,500-1000万,1000-3000万,3000万以上分为四个区间。4、统计单位根据《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作为借款人,并且要求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以户为单位意味着只要一户中有一个人留在当地,就属于一户,申请贷款就属于农户贷款。如农村夫妻,丈夫长期在外务工,妻子在农户居住地,根据定义,妻子属于农户,丈夫属于非农户,结合《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来看,虽然丈夫不是农户,但是户籍所在地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也可以作为借款人申请农户贷款。如此操作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如果某一户只有一个人留在当地,其他人都在城市长期生活务工,借款人是农户,但实际用款人可能是在城市生活的其他成员,存在一定漏洞。所以对农户的判断还是按照“个人”口径进行统计更为合理。二、从央行角度看涉农贷款(一)央行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根据《关于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的通知》(银发〔2017〕222号),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央行将原向三农和小微领域实施的定向降准政策拓展到了整个普惠金融领域。具体面向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相关的考核标准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上年三个季度以上MPA评级均在B级以上;二是普惠金融贷款达到一定的比例,分为两档,具体如下表所示:普惠金融贷款增量占比或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占比降准幅度第一档≧ 1.5%0.5个百分点第二档≧ 10%1.5个百分点央行自2018年以来,16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截至2023年9月15日,金融机构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7.4%,大型银行9.0%;中型银行7.0%;小型银行5.0%。其中小型银行包括4000多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因此对于符合普惠金融政策的部分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可以低至3.5%。从普惠金融口径看,虽然只包含三农贷款中的农户贷款,但自2017年来,农户贷款占总涉农贷款比例有显著提升,在从2017年的25%涨至2021年的31%,2023年第三季度末也达到了30%。可以看出,普惠金融政策对涉农贷款利好效果明显。农户贷款余额占涉农贷款余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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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二)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分别于1999年,2014年起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以引导涉农、小微贷款投放。自2018年以来,央行多次专门为县域农商、信用社和村镇银行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截至2023年6月30日,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分别为8000亿元、17600亿元、7400亿元;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全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余额共计2.6万亿元。支农再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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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支小再贷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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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此外央行曾于2020年7月、2021年12月和今年1月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幅度均为0.25个百分点。下调后,3个月、6个月、1年期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1.45%、1.65%、1.75%。央行为确保再贷款能够真正传导至三农和小微贷款,要求获得资金的银行在贷款期内新增的支农或支小贷款发放额不低于再贷款额度,附加大量其他条件。根据央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办发〔2018〕110号)要求,在借用再贷款期间:累计发放的涉农贷款金额应不低于累计借用的支农再贷款金额;累计发放的贫困地区贷款金额应不低于累计借用的扶贫再贷款金额;累计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应不低于累计借用的支小再贷款金额(先贷后借新模式不适用)。这是非常重要的考核,也就是借用6个月的支农再贷款10个亿,从2024年1月21日到2024年7月20日,那么在这6个月内的新增支农贷款不少于10个亿(这里包括旧的涉农贷款到期续贷)。(三)涉农贷款考核涉农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统计口径统计和考核。1、两增两控原银监会在《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首次提出了“两增两控”,用于考核支农支小。“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2023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正式取消了两增的量化指标限制。而是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差异化的监管指引考核要求,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增量、扩面、降成本、防风险等几个维度平衡发展。“两增两控”完成了考核的任务,正式退出舞台。2、2019年5号文15项指标2019年以前央行的支农和支小再贷款有严格的约束性条款,支农和支小再贷款的主题农商行和小型城商行申请再贷款动力不大,主要原因是资金用途。虽然资金价格便宜但贷款的利息也受限制,整个息差并不比中小银行从公开市场融资后发放其他类型贷款或从事债权、贴现获得的收益高。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机构偏离本地三农贷款的动力天然在,尤其2018年金融市场业务利润非常可观,部分地区本地涉农和小微贷款风险反而较高。2019年原银监会动用监管指标,强行逼迫中小农商行回归本源,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新增15项监管指标,主要目的是限制县域和城区农商行资金外流,同时服务本地三农和小微。需要注意的是,本次5号文针对的是县域农商与城商农商,不包括大中城市农商行。这三类农商行的分类方法源自《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银监办发〔2014〕287号):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县(市、旗)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一个或几个区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实行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2019年5号文的适用范围是县域及城区农村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绝大部分资产规模上千亿的农村商业银行排除在外。区分关键在于是否是统一法人,换句话说对于城市农商业银行而言,必须要把整个城市各区的农商行合并干净才能摆脱城区农商行的帽子。只要留了一个残余就仍然是城区农商行,比如杭州联合。类似武汉农商,广州农商,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属于大中城市农商行。而广东佛山因为有三家实力都很强的城商行(南海、顺德、佛山),所以都属于城区农商。最为关键的一条指标“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涉农贷款期末余额+小微企业贷款期末余额-涉农贷款与小微企业贷款重复部分)/各项贷款期末余额≥80%”,该指标要求逐年上升最终≥80%,对于县域农商行问题不大,由于县域绝大多数贷款均可以统计为涉农贷款,但对城区农商行来说影响大很多。此外,本次5号文对于再县域农商行申请再贷款的积极性有着正面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指标:· 县域农商和城区农商贷款占比不低于总资产50%;· 可贷资金用于本地贷款比例不低于70%;· 涉农和小微贷款占总贷款比例不低于80%。最后,考虑到三农、小微主体还款水平可能较低,以及农业受自然条件一定的影响,本次考核中对于不良贷款容忍度给出了相对宽松的标准,可以达到自身各项不良贷款率之上3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造成农业损失,还有涉农保险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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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农信贷差异化考核监管在2021年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中,首次强调了涉农信贷的差异化考核监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长计划,力争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二是要求完善对于涉农金融相关目标的约束和激励,对于完成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正面激励;对于完成较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则采取系统内通报等措施进行督促三是要求各级监管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投向“两高一剩”行业和房地产领域本次出台涉农信贷差异化考核的相关内容,推动了对金融机构“三农”金融服务考核评估的常态化、制度化。直到目前,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仍然是重中之重。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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