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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欣
编辑 | 李玉敏
设计丨梁俏
新媒体编辑 | 实习生赵熙楠
“煮熟的鸭子也能飞”这类“反向讨薪”的事早已不是新鲜事。2月27日,民生银行公告显示,该行董事会以全票同意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全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报告》的决议。这是今年上市银行首例对外披露的薪酬追索扣回议案。
据本报记者了解,“反向讨薪”机制是指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旨在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薪酬管理体系可以有效激励银行员工提升业绩,但由于银行行业的特殊性,部分员工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追求当期的绩效薪酬,可能会做出高风险甚至违法违规的决策。为了约束其行为,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应运而生。
原银保监会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3月,已有95%以上银保机构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目前多家上市银行年报披露,针对银行高管和风险岗位或关键岗位,均实行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法律人士表示,在当前法律体系下,银行如果要实现“反向讨薪”,应当依据法定程序以劳动规章的形式在银行内确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聚焦高管和风险岗位
多家银行实施追索扣回机制
早在去年,招商银行因追索扣回近6000万绩效就冲上微博热搜,引起银行业对“反向讨薪”的讨论。
2023年12月28日晚,招商银行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2022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的议案》。同时招商银行2022年报显示,报告期内招商银行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2876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额5824万元。对此,招商银行曾回应媒体,上述披露的事项属于正常的监管要求。
事实上,除了招商银行外,四大国有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都在其2022年度业绩报告中披露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工商银行2022年年报显示,该行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促进风险与激励相平衡。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职责内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等情形的员工,该行视严重程度扣减、止付及追回相应期限的绩效薪酬。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办法对因违规违纪行为或出现职责内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等情形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员工,均进行了相应绩效薪酬的扣减、止付或追索。
农业银行在其2022年年报中表示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即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发生违 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职责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的,该行根据情形轻重扣减、追回及止付相应期限的绩效薪酬和延期支付薪酬。
中国银行在2022年年报中表示,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制定实施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如在职期间出现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该行可部分或者全部追回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并停止支付尚未发放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江西银行在2022年年报中则直接强调,对不良资产形成负有责任的人员,按不良责任本金大小进行认定,并追索扣回相应绩效薪酬。
对于制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原因,多数银行表示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充分发挥薪酬在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023年3月24日,原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中提出,截至目前,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监管表示,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为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组期间,对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索扣回绩效薪酬3359万元。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实际运用中大多数是离职员工,因为这类人一般都已发放绩效薪酬。在职的中高管一般都会采取“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一名金融从业人员亦表示,涉及风险业务的员工,一般都会存在绩效递延支付。即假设今年你有12万元的绩效,但今年只发6万元,剩下6万元分三年发,每个月1600元。
何为“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根据2010年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平衡发展与风险
监管早已建立薪酬监管制度
商业银行薪酬追讨和监管制度的建立源于监管指引。
2010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中提出,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该文件还指出,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2021年2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八种情况下,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要被追回。上述八种情况包含:
1、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
2、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
3、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
4、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5、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
6、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
7、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8、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迟舜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本质是约束银行高管和关键责任人员,追求眼前高额的绩效薪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银行追回。这可以督促他们在做决策时采取长远视角,平衡当期发展与长期发展、经营收益与风险控制的关系,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迟舜雨称,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实践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例如前述招商银行等案例。但在法律层面,由于其牵涉到银行员工的薪酬问题,需要重点关注监管规定与实体法律尤其是劳动法规的衔接和完善。在当前法律体系下,银行如果要实现反向讨薪,应当依据法定程序以劳动规章的形式在银行内确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即以劳动规章为依据的反向讨薪往往在实践中更容易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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